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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监理、注电工程师的新出路!住建部发文!

来源:小九直播杏彩体育    发布时间:2024-12-17 11:05:14

  今年年初,住建部发布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以下单位的

  1、提供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服务、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服务的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者暖通空调专业)资格。

  2、提供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的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监理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者暖通空调专业)、一级注册建筑师或者一级建造师资格。

  3、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承接业务,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对本消防审验技术服务项目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或者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者暖通空调专业)资格。

  2024年10月,广州市住建局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穗建质〔2024〕711号)。本细则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为1年。

  第十四条(服务形式)保险机构承保后,应根据《建设工程保险风险管理服务规范》(DB4401/T 247-2024)的要求,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其承保的房屋建筑工程,提供对应保险责任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技术服务机构基础要求)对于广州市内独立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或采用联合体形式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主办方单位,需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具备建筑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专业能力、有健全的服务的品质控制体系;

  (二)具有同类工程监理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三年以上受保险机构、工程建筑设计企业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开展风险管理服务经验的工程管理、安全管理等咨询机构;

  (五)应具备建设工程领域高级及以上职称,取得工程建设类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证书,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建筑行业领域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不可以少于1人;取得工程建设类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证书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筑行业领域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不可以少于3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行业领域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可以少于5人。

  注:工程建设类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证书指: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国家注册一级建筑师、国家注册一级结构师、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国家注册消防工程师、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

  第四条(保险责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被保险人的全体从业人员,保险金额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第七条(投保主体)房屋建筑工程安责险应以项目为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购买,也可以由建筑设计企业代为购买。

  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概算阶段宜单独开列安责险费用,实施工程单位应将安责险费用列入依法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2024年1月,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其中附件《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人员配备参考》中同样提出:

  提供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验收备案现场检查)、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服务的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或其他资格。

  1.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给排水或暖通空调专业);

  2.建筑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自动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人,结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二)提供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验收备案现场检查)、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服务的单位

  1.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或暖通空调专业)资格;

  2.建筑、消防、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等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

  山西省住建厅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晋建消字〔2023〕176号)。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二)具备行业甲级工程设计资质(建筑、化工、电力工程可为相应专业甲级资质),且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估等级不低于B级;

  (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或者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且具备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称;具有10年以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工作经历,主持过3项以上大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工作;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和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四)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近5年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和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五)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建筑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人;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专业和暖通空调专业各不少于1人;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供配电专业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从事房子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技术服务活动的,还应当配备相应专业类别且具备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人数不少于3人;从事化工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服务的,还应当配备不少于1名注册化工工程师;从事电力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服务的,还应当配备不少于1名发输变电专业注册电气工程师;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人员是指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称或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并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执业,且具备10年以上相关专业设计、审查工作经历的人员。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活动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公共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研究起草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活动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以下简称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是指为建设工程(含房屋建筑工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和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的活动,包括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服务、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服务、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服务,以及特殊消防设计咨询、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服务、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及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审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

  第七条提供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服务的单位,除应当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者暖通空调专业)或者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具有不少于10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工作经历,主持完成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工作不少于3项,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和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二)建筑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自动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人,结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第八条提供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服务、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服务的单位,除应当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者暖通空调专业)资格,具有不少于5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验收经历,主持过不少于3项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或者现场评定工作,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和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二)建筑、消防、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不少于2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验收经历。

  第九条提供特殊消防设计咨询的单位,除应当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者暖通空调专业)或者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具有不少于10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工作经历,参与过不少于3项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咨询工作,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和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二)建筑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各不少于4人。其中,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不少于4人(给水排水专业和暖通空调专业各不少于2人),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3人,注册电气工程师不少于1人。

  第十条提供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的单位,除应当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监理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者暖通空调专业)、一级注册建筑师或者一级建造师资格,具有不少于5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验收经历,主持过不少于3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或者现场评定工作,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和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二)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不少于2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验收经历。

  第十一条提供铁路、公路、水运、化工等专业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的单位,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理应当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第十三条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实施质量控制管理,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进行技术审核,承担全面技术责任。

  第十四条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承接业务,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对本消防审验技术服务项目全面负责。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或者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者暖通空调专业)资格,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和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应当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经其授权的签字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分别签名,同时加盖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印章。

  第十六条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中,已经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注册执业继续教育。鼓励未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参加有关专业技能培训。

  第十七条提供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服务、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服务、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服务的单位与所评定项目相关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为该项目提供特殊消防设计咨询、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等服务的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八条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在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四)独立完成承接业务,不得转包,或者冒用其他单位名义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

  (六)及时将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项目基本情况、服务合同以及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录入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信息系统;

  (七)客观、真实、完整记录服务活动数据,做到全过程可追溯。对于试验、测量、测试等现场技术服务活动,应当全过程视频记录,包含现场技术人员姓名,技术服务的具体部位、内容和结果等;

  第十九条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在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二)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也不得在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兼职;

  (五)提供现场评定、消防施工全套工艺流程咨询、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等的技术服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工作;

  (六)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别的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或者职业印章。

  第二十一条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理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委托合同、服务活动数据原始记录、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应当按照项目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二十二条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二)向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委托方及相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有关委托合同、服务活动数据、影像资料、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被监督检查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

  第二十三条消防审验主管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投诉举报、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承担项目的火灾事故关联等情况,对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及时采集、确认和公布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技术服务活动等有关信息,发布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不良信用等信息,并依法依规为社会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当充分的利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依法依规对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信用管理,并根据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的信用情况,合理确定监督检查的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六条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不满足从业要求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消防审验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出具虚假、失实意见或者报告的,由消防审验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不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的,由消防审验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消防审验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的,由消防审验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消防审验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未经法定代表人(经其授权的签字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或者未加盖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印章的;

  第三十一条从业人员未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的,由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之一的,由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所属技术人员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别的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或者职业印章的,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提供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服务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法律和法规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来得到的的,由消防审验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单位中从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技术人员,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注册执业资格,或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称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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